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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西通报焦炭等20种工业产品质量抽查结果

    信息发布者:盖文峰
    2016-11-28 17:31:34   转载

    人民网太原11月28日电 (乔慧)11月28日,从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,近期该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焦炭、煤化、煤炭、输送带、锚杆、托辊、金属网、汽油机油、柴油机油、水泥放射性、细木工板、化肥袋、瓦楞纸箱、水泥、工业气体、无机盐、氯碱、电力电缆、塑料管材、建筑外窗等20种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,现将抽查结果通报。

    据了解,本次共抽查739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:生产企业638家,经销单位101家)的1154个批次的产品。检验合格1146个批次,不合格检出率为0.7%。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。本次抽查共发现8个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,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:焦炭的灰分、硫分、反应后强度项目;煤化工产品中溶解乙炔的体积分数、磷化氢、硫化氢试验项目,煤焦油的密度、甲苯不溶物(无水基)、粘度、水分项目;商品煤中冶金用煤的干基灰分项目,动力用煤(末煤)的干基灰分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项目不合格。拒检情况。在本次抽查中,山西省山力铂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(长治)在输送带产品抽查中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,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。

    抽查结果分析

    焦炭。本次焦炭监督抽查共抽取60家企业生产的61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焦炭的灰分、硫分、挥发分、机械强度、反应性、反应后强度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合格59个批次,不合格2个批次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.3%,不合格项目为灰分、硫分、反应后强度。

    煤化工产品。本次煤化监督抽查共抽取88家企业生产的91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煤化产品中溶解乙炔的乙炔的体积分数、磷化氢、硫化氢试验等3个项目,煤焦油的密度、甲苯不溶物(无水基)、灰分、水分、粘度、萘含量(无水基)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合格87个批次,不合格4个批次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.4%,不合格项目为溶解乙炔的体积分数、磷化氢、硫化氢试验,煤焦油的密度、甲苯不溶物(无水基)、粘度、水分。

    煤炭。本次煤炭监督抽查共抽取189家企业生产的353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煤炭产品中冶金用煤、化工用原料煤的灰分、硫分、发热量、磷含量、氯含量、砷含量、汞含量等项目,动力用煤的灰分、硫分、发热量、磷含量、氯含量、砷含量、汞含量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 合格351个批次,不合格2个批次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0.6%,不合格项目为冶金用煤的干基灰分,动力用煤(末煤)的干基灰分、收到基低位发热量。

    输送带。本次输送带监督抽查共抽取7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,生产企业6家,经销单位1家)的14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输送带的外观质量、宽度、覆盖层厚度、拉伸性能、撕裂力、粘合强度、表面电阻值、滚筒摩擦试验、酒精喷灯燃烧试验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14个批次的产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锚杆。本次锚杆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20家企业生产的26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锚杆的杆体材料力学性能、螺母组装件承载效率系数、外观、几何尺寸、杆体直线度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26个批次的产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托辊。本次托辊监督抽查共抽取13家企业生产的18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托辊的径向圆跳动、轴向窜动、旋转阻力、轴向载荷、跌落强度、浸水密封性能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18个批次的产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金属网。本次金属网监督抽查共抽取15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生产企业9家、经销单位6家)的20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煤矿假顶用菱形金属网的丝径、网片宽度、网片长度、网片厚度、网片不平度、网孔边长、网丝螺距、网丝节距、突出长度、网孔角度、外观、强度降低率等13个项目;隔离栅焊接网的一般要求、精度要求、材料及加工要求、防腐层外观质量等4个项目;钢筋焊接网的制造、尺寸及允许偏差、性能要求、表面质量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20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汽油机油。本次汽油机油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32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,生产企业3家,经销单位29家)的32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汽油机油的运动黏度、倾点、水分、机械杂质、闪点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32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柴油机油。本次柴油机油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18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,生产企业3家,经销单位15家)的18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运动黏度、倾点、水分、机械杂质、闪点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18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水泥放射性。本次水泥放射性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44家企业生产的83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水泥的放射性(内照射指数、外照射指数)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83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细木工板。本次细木工板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19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,生产企业3家,经销单位16家)的20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细木工板产品的含水率、横向静曲强度、表面胶合强度等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20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化肥袋。本次化肥袋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我省11家企业生产的18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化肥袋的外观质量、薄膜内袋封口热合力、物理性能、耐热性能和跌落试验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18个批次的产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瓦楞纸箱。本次瓦楞纸箱监督抽查共抽取24家企业生产的46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瓦楞纸箱的质量与结构、尺寸与偏差、厚度、耐破强度、边压强度、抗压强度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46个批次的产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水泥。本次水泥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44家企业生产的83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水泥的三氧化硫、氯离子、氧化镁、烧失量、强度、安定性、凝结时间等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83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工业气体。本次工业气体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80家企业生产的147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工业氧的氧含量、游离水2个项目;工业氮的氮气纯度、氧含量和游离水3个项目;纯氮、高纯氮的氮含量、氢含量、氧含量、一氧化碳含量、二氧化碳含量、甲烷含量和水分含量等7个项目;纯氩的氩气纯度、氢含量、氧含量、氮含量、甲烷含量、一氧化碳含量、二氧化碳含量和水分含量等8个项目;高纯氩的氩气纯度、氢含量、氧含量、氮含量、水分含量等5个项目;二氧化碳的二氧化碳含量、液态水、油等项目3个项目;纯氢的氢气纯度、氧含量、氮含量、一氧化碳含量等4个项目;工业氢的氢气的体积分数、氧的体积分数、氮加氩的体积分数等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147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无机盐。本次无机盐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5家企业生产的20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工业沉淀硫酸钡的外观、硫酸钡、105℃挥发物、水溶物等4个项目;工业硫化钠的外观、硫化钠、亚硫酸钠、硫代硫酸钠、铁、水不溶物、碳酸钠等7个项目;工业硫氢化钠的外观、硫氢化钠、硫化钠、铁等4个项目;工业硫磺的外观、硫、水分、灰分、酸度、有机物、砷、铁、筛余物等9个项目;工业氰化钠的外观、氰化钠质量分数、氢氧化钠质量分数、碳酸钠质量分数、水不溶物质量分数等5个项目;工业氯化钡的外观、氯化钡质量分数、锶质量分数、钙质量分数、硫化物质量分数等5个项目;饲料级硫酸钠的外观、硫酸钠质量分数、钙镁合量质量分数、水分质量分数等4个项目;七水硫酸镁的外观、硫酸镁的质量分数2个项目;工业氢氧化钡的外观、主含量(以Ba(OH)?8HO计)的质量分数2个项目;饲料级七水硫酸镁的外观、硫酸镁的质量分数2个项目;亚铁氰化钠的黄血钠盐含量、氰化物、水不溶物、水分、铁的质量分数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20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氯碱。此次氯碱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4家企业生产的14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工业液氯的体积分数、水分的质量分数、三氯化氮的质量分数等3个项目;工业用合成盐酸为的外观、总酸度、铁的质量分数、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、游离氯的质量分数、砷的质量分数等6个项目;工业用氢氧化钠的外观、氢氧化钠的质量分数、碳酸钠的质量分数、氯化钠的质量分数、三氧化二铁的质量分数等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14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电力电缆。本次电力电缆监督抽查共抽取我省12家企业生产的20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电力电缆产品的标志、导体电阻、绝缘厚度、护套厚度、绝缘热延伸、绝缘老化前拉力、护套老化前拉力、垂直燃烧试验等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20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塑料管材。本次塑料管材监督抽查共抽取42家生产经销单位(其中,生产企业8家,经销单位34家)的50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不同类型塑料管材的规格及尺寸、纵向回缩率、静液压试验(1h)、密度、维卡软化温度、落锤冲击试验等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50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建筑外窗。本次建筑外窗监督抽查共抽取11家企业生产的20个批次的产品。重点对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、水密性能、抗风压性能等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。经检验,20个批次的产品均符合标准要求。

    此外,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,该局要求各级质监部门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和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认真做好后处理。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,要求相关市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工作。同时,督促不合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,及时组织复查,切实提高不合格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,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,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,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;对本次拒检情况,当地质监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组织好复查工作,复查检验费由企业支付,复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从重处罚。督促其守法经营,切实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,增强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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